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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》 2014年第12号…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》,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(目录见附件)。

自2015年9月1日起,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,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,不得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

自2014年9月1日起,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。

特此公告。